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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7 9:49:15 浏览次数:1734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四章 安全

  第五章 组别

  第六章 参赛办法

  第七章 费用

  第八章 赛事信息

  第九章 报名

  第十章 行程和交通

  第十一章 模拟赛

  第十二章 出发顺序

  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十四章 场地

  第十五章 地图

  第十六章 线路

  第十七章 限制通行区域和线路

  第十八章 检查点说明

  第十九章 检查点设置及器材

  第二十章 打卡系统

  第二十一章 装备

  第二十二章 出发

  第二十三章 终点和计时

  第二十四章 终点区与终点区配置

  第二十五章 比赛成绩

  第二十六章 公平竞赛

  第二十七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八章 抗议

  第二十九章 申诉

  第三十章 仲裁

  第三十一章 上诉

  第三十二章 官员

  第三十三章 赛事总结

  第三十四章 广告和赞助

  第三十五章 媒体服务

  第三十六章 附则

  附录一:莱比尼茨宣言

  附录二:线路设计原则

  附录三:项目规格

  附录五:环保指南

  附表一:项目规格简表

  附表二: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

  附表三:性别-年龄组与有效时间对照表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标志(检查点)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 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

  第四条 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放在一起举办时,应执行IOF规则。

  第五条 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日间定向运动比赛。

  第六条 与本规则无冲突的附加规则由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决定,但必须经过赛事监督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条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项目,应在竞赛规程中简要规定,并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以特别规则的形式发布详细的竞赛办法。

  第八条 对规则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选项的条款,应在竞赛规程或赛事补充通知中说明实际采用的条款。

  第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加规则和特别规则对赛事所涉及的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以及其他与举办方及承办方或运动员有联系的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条 公平竞赛是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等所有赛事相关人员解释本规则的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 除特别规定处,本规则适用于定向接力赛各棒运动员和团队赛的所有成员。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与附录和特别规则中和的条款相冲突时,以附录和特别规则中的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允许偏离本规则中某些条款。对A类赛事或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的B类赛事,偏离条款的请求至少应在赛前45天以前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提出。

  第十四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可以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所属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五条 “规则”指本规则所列举的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及其附录。

  第十六条 “定向运动”指徒步定向运动。

  第十七条 “赛事”指以定向比赛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八条 “运动员”既指个人,也指代表队。

  第十九条 “国际定联”,英文简称为“IOF”,指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定协”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第二十一条 “特别条款”指规则中只适用于某类赛事或赛事中某些组别的条款。特别条款适用的赛事或组别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

  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二十二条 定向运动竞赛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竞赛时间划分

  日间赛:在日光下;

  夜间赛:没有日光。

  (二)按竞赛性质划分

  个人赛:运动员独立完成比赛;

  接力赛: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按顺序一个接替一个分别完成各自的赛段;

  团队赛: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协作完成比赛。

  (三)按竞赛成绩的决定方式划分

  单程赛:单一赛次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运动员可以分配在不同的组进行比赛,如:M18-1组、M18-2组等,各组运动员分别按比赛成绩排定名次;

  多程赛:两轮或多轮比赛的成绩之和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各轮比赛可以在一天内进行,也可以在几天内进行;

  资格赛:运动员通过一轮或一轮以上的分组预赛取得决赛资格,决赛成绩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可以有A组决赛、B组决赛等,B组运动员的排名在A组运动员之后,依此类推。

  (三)按到访检查点的顺序划分

  按特定顺序:到访顺序被指定;

  无特定顺序: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

  (四)按检查点的设置划分

  传统定向:检查点带有代码,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取消比赛资格;

  微型定向:检查点没有代码,附近有假检查点,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将受到处罚。(详见单独的国际定联微型定向竞赛规则)

  (五)按比赛持续时间划分

  (一)长距离赛;

  (二)中距离赛;

  (三)短距离赛;

  (四)百米定向;

  (五)其他距离赛。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赛事的三种类型

  (一)A类赛事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它国内、国际定向运动赛事。

  (二) B类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

  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

  (三) C类比赛:

  A类和B类以外的其它定向运动赛事。

  第四章 安 全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应充分认识定向运动存在的潜在危险,考虑自身安全参加比赛的能力,并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购买保险,自行承担赛事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赛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果不能在竞赛规程中说明,则应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

  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作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凡是身体条件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身体检查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安全监督官员,对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评估,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环保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督查,负责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运动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委会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食品卫生监督官员,负责参赛人员食品卫生的安全。(适用于食宿由组织方统一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赛事组织者应制定搜索迷失运动员的预案。

  第三十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在选择比赛地点和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通讯信号的稳定性和覆盖率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组委会应能对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比赛场地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

  第三十二条 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推迟、提早或取消比赛、缩短比赛线路等决定。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明显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客观情况,赛事组织者必须取消该场比赛。

  第三十四条 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成统处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成统裁判长报到。

  第三十五条 在本队所有运动员全部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

  第三十六条 如果运动员超过有效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竞赛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线路设计员应考虑线路设计中所有的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禁区和危险的特征。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运动员可能到访、但地图上没清晰显示其危险性的特征应用红色警示带标识。红色警示带在赛事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三十九条 在连续三天以上都有比赛的赛事中,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

  第四十条 在酷暑、严寒及湿热的天气,中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该按比赛规格的下限设计,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

  第五章 组 别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按性别、年龄、线路难度分组。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按性别分为女子组和男子组,代码分别为W和M。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年龄分组及代码

  (一)少儿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1周岁且未满13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2和W12;

  (二)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3周岁且未满15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4和W14;

  (三)青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5周岁且未满17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6和W16;

  (三)青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7周岁且未满19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8和为W18;

  (四)成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9周岁且男子未满35周岁,女子未满3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21和W21;

  (五)中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35周,女子已满30周岁,且在当年12月31日男子未满55周岁,女子未满5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35和W30;

  (六)老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55周岁,女子已满50周岁者。女子未满5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55和W50。

  第四十四条 如有必要,还可以分成其它年龄组,基本原则是:

  (一)20周岁或20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

  (二)21周岁或21岁周以上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月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

  (三)对小于21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两年的间隔,如分为W20和M20组,W18和M18组等。

  (三)对大于21周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5年的间隔,如分为W35和M35组、W40和M40组等。

  第四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根据线路难度将每个年龄组分为几个难度组,按难度递减的顺序分别称为E组 (精英组), A组, B组, C组和N组(初学者组),如M21E、W21A、M18B、W18C。

  第四十六条 只有青年组和成年组可以设精英组,代码分别为M18E、W18E、M21E和M21E。精英选手的条件和申请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详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儿组和老年组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组比赛,其它年龄组运动员可以跨组参加比赛:

  (一)20周岁和20周岁以下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岁组以内(包括21周岁组)较大年龄组的比赛。

  (二)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周岁组以上(包括21周岁组)较小年龄组的比赛;

  (三)女子可参加同年龄男子组的比赛。

  第四十八条 在按性别、年龄和难度分组的比赛中必须使用以上代码。

  第四十九条 当个人赛中某一个组别参赛运动员超过120人时,可分成水平相同的两个平行组,并用代码1、2表示,如M21A-1、M21A-2。

  第五十条 来自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应随机平均分布到各平行组。

  第五十一条 各行业体协举办的赛事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分组。

  第五十二条 按行业特点分组的赛事中,各组别各项目线路的难度和胜出时间可参照规则中相应年龄组的规格设计。

  第六章 参 赛 办 法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持注册证参加比赛。

  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均代表所注册单位参赛。

  第五十五条 不符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六条 没有报名的运动员没有参赛资格。

  第五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八条 没有通过健康检查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九条 同一赛事中,运动员只能参加同一个组别的比赛。平行组及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费 用

  第六十条 赛事费用由承办方负责。承办方可按最低水平收取一定的报名费。

  第六十一条 承办方可提前收取报名费或报名保证金,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

  第六十二条 承办方可向推迟报名的运动员收取一定的附加费,收取标准须得到主办方的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六十三条 除非得到赛事组织方的资助,运动员自行担负参赛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第六十四条 比赛费用和食宿费用应分别计算。承办方应尽可能提供不同标准的食宿供运动员选择。

  第六十五条 运动员应按赛事要求缴纳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可向参赛队收取一定的竞赛保证金,并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如果参赛队在赛事中出现违规现象,将根据规则或竞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没收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组织方向运动员提供比赛场地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时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

  第八章 赛 事 信 息

  第六十八条 所有官方信息都应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在组织方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网站发布。只有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回答提问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简单的口头发布。

  第六十九条 如有需要,应向运动员提供纸质通知(通告)。

  第七十条 所有赛前信息应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发布,创造公平的赛前训练环境,确保参赛者在比赛中发挥出******水平。

  第七十一条 赛事通知的内容。

  (一)比赛时间;

  (二)比赛地点;

  (三)主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

  (五)赛事级别;

  (六)信息获取方法。

  第七十二条 竞赛规程的内容。

  (一)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三)参加单位;

  (四)竞赛项目和组别;

  (五)参赛办法;

  (六)竞赛办法;

  (七)录取名次、计分办法与奖励;

  (八)报名与报到办法;

  (九)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十)经费;

  (十一)禁区或临时禁区;

  (十二)裁判员和仲裁;

  (十三)其它规定;

  (十四)信息获取方法;

  (十五)未尽事宜解决途径;

  (十六)规程解释权的归属者;

  (十七)附件。

  第七十三条 赛事筹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参赛者的信息应适时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补充通知按先后顺序依次编号。

  第七十四条 补充通知一的内容。

  (一)禁区及涉及与禁区相关的旧版定向地图。应尽可能提供相关网站。

  (二)各项目比赛场地位置示意地图;

  (三)比赛场地说明,包括地形、植被、可跑性、通视度和交通网,以及相应的样图和照片;

  (四)比赛地图说明,包括比例尺、等高距、地图尺寸与保护措施;

  (五)应尽可能提供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长度、爬高量、检查点数目、胜出时间、饮水检查点数等;

  (六)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七)天气与气候介绍;

  (八)可能存在的危险;

  (九)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赛事中心;

  (十一)住宿地;

  (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

  (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

  (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系会议安排;

  (十五)食宿服务信息;

  (十六)模拟赛信息;

  (十七)赛事日程;

  (十八)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购买办法;

  (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十)信息获取方法。

  第七十五条 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七十六条 秩序册的内容。

  (一)竞赛通知;

  (二)竞赛规程;

  (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四)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办法;

  (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

  (六)竞赛主任;

  (七)赛事监督;

  (八)制图员和线路设计员

  (九)仲裁委员会;

  (十)裁判员名单;

  (十一)赛事日程;

  (十二)交通时刻表;

  (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

  (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

  (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目比赛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签到和隔离带、签到截止时间、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直播检查点、急救站等;

  (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线路、标记线路说明等;

  (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十九)公平竞赛规定或要求;

  (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

  (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

  (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

  (二十一)赞助商宣传材料。

  第七十七条 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方提供,包括的内容:

  (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

  (二)安全指南;

  (三)医疗服务指南;

  (四)交通服务指南

  (五)旅游服务指南;

  (六)志愿者服务指南;

  (六)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

  (七)比赛地地图等。

  第七十八条 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

  (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

  (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

  (三)补充通知一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

  (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第七十九条 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

  第九章 报 名

  第八十条 按照竞赛规程报名。

  第八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适用于A类赛事)

  第八十二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适时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对参赛运动员和参赛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八十三条 完成最终确认后,参赛运动队应按竞赛规程指定的方法,按报名费的50交纳报名保证金。没有交纳报名保证金的运动员队得参赛。

  第八十四条 未按时报到的运动员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十五条 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组委会(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且须交纳100元的变更费。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比赛开始前24小时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赛事中心,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到达赛事中心后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八十六条 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按力赛运动员名单的变更申请至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出。

  第八十七条 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1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

  第八十八条 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

  第十章 行 程 和 交 通

  第八十九条 运动员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法,承办方有义务协助安排返程交通。

  第九十条 参赛队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由承办方安排,也可由代表队自己安排。

  第九十一条 组织方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场地。

  第十一章 模 拟 赛

  第九十二条 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组织方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线路。

  第九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队官员、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

  第九十四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

  第十二章 出 发 顺 序

  第九十五条 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集体出发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

  第九十六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抽签决定。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

  第九十七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线路组合分配出发号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各线路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

  第九十八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出发。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

  第九十九条 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

  第一百条 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

  第一百零一条 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

  第一百零二条 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员到达起点区后布。

  第一百零三条 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2分钟,中距离赛为2分钟,短距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3分钟或4分钟。

  第一百零四条 百米定向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30秒;采用分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这时,应通过线路设计技术分散运动员。

  第一百零六条 长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4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

  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组委会应在第一场比赛开始的12小时前召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会议由总裁判长主持,赛事监督应监督本次会议。

  第一百零八条 A类赛事,组委会应尽可能在每场比赛开始的12小时前召一次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领队、教练在会上应有提问的机会。

  第十四章 场 地

  第一百一十条 比赛区域包括起点区、赛场、终点区在内的所有区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赛场是比赛线路及运动员在选择线路时可以涉及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终点区是以观赏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到终点的必经线路及终点为核心的综合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比赛区域应适合设计竞技性定向比赛线路,应符合《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在选择起点区、赛场和终点区以及设计线路时应考虑《莱比尼茨宣言》(附录一)的目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比赛区域在赛前没有被用作其它A类或B类比赛场地的时间应尽可能长。如比赛区域在2年内曾被用作A类或B类比赛场地,应在赛事补充通知中提供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比赛区域确定后,应尽快在补充通知中宣告该区域成为禁区。如不能确保成为禁区,应尽早在补充通知上公布比赛场地的位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禁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禁区,应向组委会提出申请,得到许可方可进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在发布赛事通知时尚没有确定比赛区域,应将比赛地定为临时禁区。

  第十五章 地 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图、线路符号和其它叠印符号应根据《国际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或《国际短距离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测绘和印制。与规范不符的内容应得到中国定协的许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项目比赛地图的比例尺。

  (一)长距离赛:1:10000或1:15000;

  (二)中距离赛:1:10000或1:7500;

  (三)短距离赛:1:5000或1:4000;

  (四)百米定向:1:1000或1:500;

  (五)接力赛:1:10000、1:7500、1:5000或1:4000;

  (六)团队赛:1:10000、1:7500、1:5000或1:4000。

  第一百二十条 地图印制后,如有可能影响比赛的地图错误或比赛场地变化,须用叠印符号说明,并同时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地图应防水耐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应在比赛前一天展示给所有运动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比赛当天,未经组织方许可,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不得使用比赛区域的任何地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赛事中重复或部分重复使用的赛场,组织方应在补充通知中说明。如在第一次使用时该赛场地图没有全部收回,组织方至少应在该赛场第二次使用的前一天公开展示该赛场的地图,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章 路 线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遵守《莱比尼茨宣言》(见附录一)、《线路设计原则》(见附录二)和《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线路的标准应与比赛级别和组别的要求一致,应检验参赛者的定向技能、集中和奔跑能力。所有线路应涵盖各种各样的定向技术。

  第一百二十七条 平行组的线路标准,包括各项技术指标,如检查点数、线路长度、爬高量、长路段数及胜出时间应尽可能相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线路长度由从起点开始经过各个检查点到达终点的直线长度决定,如有不能通行的障碍(如高栅栏、湖泊、不能通行陡崖等)、禁区和标记线路可偏离直线。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爬高量应按最短的有效线路的爬高给出,单位为米。

  第一百三十条 在接力赛中,各队的检查点组合不同,总线路应相同。如地形和线路设计允许,各赛段的长度可以明显不同。但各赛段的累计胜出时间应按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有队应按相同的棒次顺序出发,完成不同长度的赛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个人赛中,运动员的检查点组合可以不同,但所有运动员的总线路应相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比赛胜出时间应按《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见附表二)设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同级别、同年龄组男女运动员线路的差异只能体现在线路长度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线路设计员不应鼓励参赛者采取诸如穿越障碍物或禁区等不公平的行为。如无法避免穿越障碍物(如不能通行的墙和栅栏)或禁区,或沿着禁区行进,可能诱导运动员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的特征应用黄色或黄白相间的警示带标记,在关键性位置应安排检查员提醒运动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线路应提前印在运动员的地图上。

  第十七章 限制通行区和线路

  第一百三十七条 禁区或危险区、禁止通行的线路、禁止穿越的线状特征等都应标示在地图上,如有必要,也应在实地中标出。运动员禁止进入、穿越这些区域、线路或特征,或沿这些区域、特征行进。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地图上表示为不能通行的特征禁止通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必经线路、通过点和通道都应清晰标示在地图和实地中,参赛者应通过线路上所有被标记部分的全程。

  第十八章 检 查 点 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检查点在实地中的准确位置应用检查点说明详细描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检查点说明应以符号的形式表示,并与《国际检查点说明》的规定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检查点说明应按各运动员线路的正确顺序粘贴或打印在比赛地图正面。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检查点说明应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系会议之前发给各运动队。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应在待发区向运动员提供单独的检查点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儿童组比赛中,应同时提供文字说明。

  第十九章 检查点设置及器材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定义检查点位置的特征应明显不同于周围的地形,并标记在地图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检查点应设置在运动员能用与地图比例尺一致的精确度、地图上出现在检查点附近的细节定位的位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检查点应设置在运动员打卡时不会让正在附近寻找该点的其它运动员获利的位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图上的检查点应在实地明确标示,并配备能证明运动员到达的打卡器和机械打卡器。

  第一百五十条 每个检查点都应提供备用的打卡器和机械打卡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每个检查点应用点标旗标示。点标旗由三个按三角型排列的正方形组成,每个正方形的大小为30厘米×30厘米,并沿其对角线分为右上部的白色和右下部的橙色(Pantone色号165)。

  第一百五十二条 点标旗应悬挂在地图上标明的与检查点说明一致的特征的某一位置。当运动员看到检查点说明描述的位置时,应能看到点标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点标旗应悬挂在上缘离地面不超过1米,不低于0.4米的高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两个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两个位于相似或看起来相似特征上的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60米。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个检查点要用数字代码标识,检查点代码应清晰展示在点标旗近旁,并能从打卡器或机械打卡器位置看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检查点代码应是大于30的数字,但不能用易引起误解的数字(如66与99,68与89等)。应为白底黑字,高3厘米至10厘米,笔画粗3毫米至10毫米。如果水平位布置的检查点代码倒过来读时可能被误解,应加下划线(如16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了保证运动员顺利通过检查点,点标旗近旁应有足够数量的打卡器和机械打卡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如预计完成比赛的时间超过30分钟,应按胜出者的预计速度,至少每25分钟赛程设置一个饮水检查点,饮水站的位置应在该检查点附近。

  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有必要,可在赛场中设置独立饮水站,并标示在地图上。独立饮水站应设在大多数运动员在比赛时都会在其附近经过的位置。

  第一百六十条 在比赛中,应向运动员提供温度适当的纯净水。如提供多种饮料,应清楚标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点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章 打 卡 系 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只有传统的针式打卡系统和得到国际定联或中国定协认可的电子打卡系统才能用于比赛。

  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查卡在运动员报到时分发。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采用电子打卡系统,应在模拟赛或赛前为运动员提供练习机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比赛地图上应提供备用检查卡。备用检查卡应带有三个清晰的打卡位置,每个打卡位置的边长不应小于18毫米。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运动员对在每个检查点准确打卡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运动员应使用组织方提供的打卡系统准确打卡,证明自通过了检查点。如使用备用检查卡,应在打卡位置中间打卡。打在打卡位置外或大部分打在打卡位置外无效。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卡或备用检查卡应能清楚证明运动员通过了正确的检查点。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运动员在打卡时要确认是否接受到了反馈信号。如打卡太快而没有接受到反馈信号,检查卡内不会留下打卡记录,即使打卡器中记录了检查卡编号,运动员成绩无效。如打卡器没有响应,应使用备用打卡器或机械打卡器。

  第一百七十条 除非能确定打卡记录无法辩认不是运动员的过失,并证明其已到访检查点,打卡记录无法辩认成绩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运动员丢失检查卡、漏打或错打检查点成绩无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组织方有权在指定的检查点安排裁判员检查运动员的检查卡和地图,并打上检验标记。

  第二十一章 装 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如组织方没有特别的规定,运动员可自行选择着装。如有规定,则应按规定着装。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组织方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号码布的尺寸不应大于25厘米×25厘米,数字高度不应低于10厘米。号码应清晰可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运动员应将号码布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号码布应依原样佩戴,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通,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打孔。

  第一百七十六条 号码布上的号码应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

  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采用终点摄像装置,应在短裤侧面佩戴小号码布。

  第一百七十八条 比赛中可使用的辅助工具有:指北针和组织方提供的地图和检查点说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团队赛中,应在分图区配备适当的桌子和分图用用笔。运动员可自备分图用笔,但不得带入赛场。

  第一百八十条 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比赛场地。但经过赛事监督批准,特殊组别的运动员可以携带报警口哨。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组织方有权要求运动员携带其它必要的装备。

  第二十二章 出 发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个人赛和团队赛采用间隔出发,接力赛采用集体出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百米定向中,不同组别的比赛可以采用不同的出发形式。但精英组的比赛应采用分组集体出发。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采用间隔出发的团队赛中,同一团队的成员集体出发。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起点区最好按签到处、隔离区和出发区设置。出发区应按检录处、就位区和待发区及出发线设置。在隔离区与出发区间应设置通道或通过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团队赛应在出发线之后配置一个分图区,并在该区域内为出发的团队提供较充足的分配任务用的桌子或相应设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如果由于团队赛出发区域狭小或不能提供充足的桌子等设施,应该规定分配任务用时限制,并在领队会议公布限制时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如果规定了团队赛分配任务限时,已出发的团队在限定的分配任务时间内,提前完成分配任务可随即离开分图区。到达限制时间后,还没有完成团队任务分配的团队必须立即离开分图区。

  第一百八十九条 间隔出发的比赛,待发区应按出发前时间设置3-5个待发区段,常用的配置为1分钟待发区(-1min)、2分钟待发区(-2min)和3分钟待发区(-3min)。)。

  第一百九十条 间隔出发的百米定向,常用的待发区段配置为30秒待发区(-30sec)、60秒(-60sec)。90秒待发区(-90sec)、120秒待发区(-120sec)、150秒待发区(-150sec)和180(sec)秒待发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只有还没有出发的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可进入隔离区。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进入隔离区后,未经起点裁判长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一百九十二条 超过签到截止时间后,未经起点裁判长批准,任何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不得进入隔离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隔离区,所有运动员至少应有30分钟时间进行不受干扰的热身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按时出发是运动员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检录员至少应在出发前10分钟开始在检录处召集运动员核查身份、进入就位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检录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一个面向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的检录时钟,当该时钟显示时间与运动员出发时间一致时,运动员通过身份检查后进入就位区,在裁判的安排下到相应位置就位。

  第一百九十七条 只有按检录时钟显示时间出发的运动员和由组织方带领的媒体记者才能进入出发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出发线是运动员出发计时开始的位置,在其前方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一面向待发运动员的时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定向比赛的起点在地图上用三角形表示。如果定向比赛的起点与计时开始的位置不一致,应在起点位置悬挂点标旗(不要配备打卡器或机械打卡器)。如有必要,从出发计时位置到比赛的起点应有引导标志。

  第二百条 取得正确的地图是运动员的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比赛地图应放在出发线前,运动员的号码,或姓名,或组别应标示在地图上或地图旁。

  第二百零二条 离开出发线后才能从地图箱中取得地图。

  第二百零三条 团队赛比赛地图应放在分图桌上,规定的分图时间截止后,运动员应及时离开分图区。

  第二百零四条 运动员听到指令后,应立即做好预备姿势,不得延误。预备姿势的基本要求是双脚不得触及出发线,一只手可越过出发线放在比赛地图的后缘但不得提起地图,另一只手不得越过出发线。发令器发出信号后方可拿起地图出发。(适用于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

  第二百零五条 运动员在发令器发出信号前有出发动作,或发令器发出信号后未能适时出发,或干扰正在出发的其它运动员都将判为出发犯规。(适用于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

  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应严格组织比赛出发工作,防止未出发的运动员和其他人员提前看到地图、线路、前往第一个检查点的线路选择。(百米定向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 按时签到的运动员错过规定的检录时间,起点裁判长可根据情况重新安排出发时间,但应按原出发时间计时。

  第二百零八条 由于组织方的原因,运动员错过了出发时间,应由组织方重新规定出发时间并按新的时间计时。

  第二百零九条 接力队员之间的交接应在交接区内以击掌或交接地图的方式完成。

  第二百一十条 准确及时在交接区内完成交接任务是运动员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员应对即将到达的接力队进行预告,并提醒即将出发的运动员做好接力准备。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判员应为运动员取得地图提供正确的引导。

  第二百一十三条 经总裁判长的同意,在获胜队最后一棒运动员到达终点后10分钟或20分钟后,可安排所有没有进行交接的运动员集体出发。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接力赛中,如上一棒运动员成绩无效,未出发的运动员不得继续参赛。

  第二百一十五条 接力赛中,下一棒运动员的出发时间由上一棒运动员完成的时间决定。

  第二十三章 终 点 和 计时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运动员躯干的任何部位越过终点线或在终点打卡器上完成打卡,比赛完成。

  第二百一十七条 应用彩带或绳子隔离出通往终点的冲刺通道,最后20米应是直道。

  第二百一十八条 终点线至少应有2米长,并与冲刺通道垂直,准确位置应醒目。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运动员通过终点后应上交比赛地图,并在成统处录入成绩,打印成绩条。

  第二百二十条 终点计时以运动员躯干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或以运动员在终点打卡器上打卡时检查卡记录到的时间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计时系统应可测量同一级别的所有运动员之间相互的时间联系,计时应精确到0.05秒或0.1秒。

  第二百二十二条 如计时精确到0.05秒,比赛成绩应四舍五入到1/10秒,用时、分、秒和1/10秒表示,也可以仅用分、秒和1/10秒表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如计时精确到0.1秒,比赛成绩应四舍五入到秒,用时、分、秒,也可以仅用分、秒表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整场比赛中应同时启用两个独立的精确计时系统,一个主计时系统,一个辅助计时系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终点裁判应在冲刺跑道一侧终点线的延长线上站立,根据运动员的躯干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判定运动员的名次。一名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在冲刺跑道的另一侧终点线的延长线上站立进行监督。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组织方可为每个组别设定最长比赛时间或成绩有效时间(简称有效时间,详见附表三)。

  第二百二十七条 终点处应配置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场比赛组织方都应确定所有出发的运动员是否全部返回,应安排人员负责搜寻比赛结束时尚未返回的运动员。

  第二十四章 终点区与终点区配置

  第二百二十九条 终点区最好应以观赏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到终点的必经线路及终点为核心配置如下分区和设施:终点、嘉宾区、观赏区、队旗展示区、运动员休息区、商业服务区、即时成绩公布栏、急救站、饮水站和竞赛中心。

  第二百三十条 终点最好应配置冲刺通道、终点线、成统处、领队教练区、采访区与新闻中心、宣告台、线路选择描绘处等。

  第二百三十一条 竞赛中心应设在终点处,并配置问讯处和信息公布栏。

  第二百三十二条 每个代表队最多可派一名官员进入领队教练区招呼到达终点的运动员。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长距离赛、中距离赛和接力赛中最好再设置一个领队教练区,当运动员从该区旁经过时,教练区可对其进行口头指导。

  第二十五章 比 赛 成 绩

  第二百三十四条 比赛期间,组织方应在成绩公布栏上及时公布与更新即时成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后一批出发的运动员的有效时间到达后比赛结束,该时间为比赛结束或赛场关闭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应公布各项目比赛结束或赛场关闭时间。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比赛结束后4小时内,组织方应在赛事中心、运动员住宿地和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正式成绩,并同时将该成绩分发给授权的媒体代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正式比赛成绩表应包括所有运动员的成绩。接力赛成绩应按各队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列出姓名、各棒次的成绩和总成绩。团队赛成绩应列出各运动员姓名、成绩及团队成绩。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正式比赛成绩须经成统裁判长、总裁判长签字认可。如总裁判长由承办方委派,正式比赛成绩还须经赛事监督签字认可。

  第二百四十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两名或更多的运动员取得相同的成绩,名次并列,并空出下一名次。

  第二百四十一条 集体出发的比赛,名次根据运动员完成比赛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接力赛中,名次取决于各队最后一棒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团队赛中,各团队的成绩取决于团队中最后一名队员的成绩。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接力赛中,如有后面棒次运动员集体出发的情况,应根据各棒运动员队个人成绩的总和确定比赛成绩和排名。排名应排在所有按规定要求完成接交和比赛的接力队之后。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变更接力赛运动员名单和/或棒次时,不得变更各棒次的号码布与检查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漏打或错打检查点成绩无效。

  第二百四十六条 超过有效时间成绩无效。

  第二十六章 公 平 竞 赛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所有参赛者都应采取公正诚实的态度,应具备体育道德和友谊精神及环保意识。运动员必须互相尊重,尊重组织方、赛事官员、新闻记者、观众和竞赛区域的居民,在比赛场地中应尽量保持安静。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运动员不得寻求获取任何不公平的优势。

  第二百四十九条 除团队赛外,运动员必须依靠个人的定向能力独立完成比赛。

  第二百五十条 在比赛过程中不得从其他运动员处获取帮助或给其他运动员提供帮助。所有的运动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受伤的运动员。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严禁服用兴奋剂。国际定联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条例》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定向运动赛事。

  第二百五十二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可将比赛场地提前公布。在公布前,所有组织方官员和工作人员都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好线路的保密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 比赛场地公布后,该场地即成为禁区。任何可能参赛的代表队的成员(运动员、领队、教练、队医等),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比赛结果的人员不得进入禁区。

  第二百五十五条 除组织方提供的信息外,不得在赛前或赛中设法获取与线路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组织方应防止运动员因熟悉赛场或地图而具备超过其他运动员的实质性优势。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代表队官员、教练员、运动员、媒体代表和观众都应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第二百五十八条 组织方的官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帮助、干扰正在准备或进行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百五十九条 看点员不得干扰或扣留任何运动员,也不得向运动员提供信息或帮助。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比赛场地中的所有其他人员。

  第二百六十条 通过终点线的运动员未经终点裁判长批准,不得再次进入赛场。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应尽快到达终点宣布退出比赛,并上交地图,读取个人比赛信息,不得影响比赛,也不得帮助其他运动员。

  在赛场中退出比赛,无法及时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应向检查员宣布退出比赛,并上交地图,在指定的位置等待引导前住终点,由场地裁判长通知终点成统裁判长宣布其退出比赛。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对讲机、电脑或其它通讯设备进入隔离区,也不得携带涉及比赛场地的地图进入隔离区。

  第二百六十二条 违规或因违规而受益的运动员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任何违规的非参赛选手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如不公平的情况已不可规避,必须取消该场比赛。

  第二十七章 违 规 及 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运动员或教练员违反规则将受到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罚款和没收公平竞赛保证金,停止半年、一年或若干年参加比赛资格及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

  运动员被取消某次比赛资格,其在该次比赛中取得的名次和成绩亦被取消。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违纪运动员,仲裁委员会或组委会认为需要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可以提出建议,报授予该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体育局相关部门决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对于违规情节十分恶劣的,应上报中国定协,由中国定协给予运动员停止六个月、一年或若干年参加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二百六十八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要追究教练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参与、怂恿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半年、一年或若干年不得带队参加全国比赛的处分。凡被处以禁赛的教练员,不得在比赛区域出现。

  第二百六十九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意违规,除取消比赛资格外,应没收运动员所属队的公平竞赛保证金。

  第二百七十条 在一场比赛中得到两次警告的运动员应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比赛成绩明显异常的运动员或比赛成绩分布明显异常的运动队,组织方有权验证,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裁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 裁判长判罚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总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

  第二百七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队,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赛事组委会转其所在单位。

  第二百七十四条 跟跑是指运动员为从他人的技术中得利而跟在后面跑。同跑是指两个或多个运动员间相互合作。有关跟跑和同跑的规则不适用于在集体出发后带有共同线路的比赛及团队赛。

  第二百七十五条 签到时间截止,未到达的运动员均认定为放弃比赛。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下列情况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一)擅自出入隔离区、出发区;

  (二)携带移动电话、对讲机、电脑或其它通讯设备进入隔离区;

  (三)携带涉及赛区的旧版地图进入隔离区;

  (四)在起点区或终点区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五)在出发区影响他人准备比赛;

  (六)整个代表队完成比赛,离开赛场前未到竞赛中心签到;

  (七)携带分图用笔进入赛场;

  (八)第一次出发犯规;

  (九)有违反环保指南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情况中如果运动员获利,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给予警告。

  (一)没有将号码布清晰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

  (二)没有按原样佩戴号码布;

  (三)在比赛中接受他人帮助;

  (四)在比赛中为他人提供帮助;

  (五)在比赛中使用通讯工具;

  (六)在离开出发线之前从地图箱取得地图;

  (七)在比赛中使用非组织方提供的地图;

  (八)在比赛中跟跑;

  (九)在比赛中进行语言交流。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情况下,取消比赛资格。

  (一)没有按规定着装;

  (二)拒绝按组织方的要求携带其它必要的装备;

  (三)没有佩戴号码布;

  (四)号码布与秩序册不一致;

  (五)拿错地图;

  (六)在赛区中或返回终点时号码布、地图和检查卡不全;

  (七)第二次出发犯规;

  (八)被警告后仍接受他人帮助;

  (九)被警告后仍为他人提供帮助;

  (十)被警告后仍使用通讯工具;

  (十一)被警告后仍带分图用笔进入赛场;

  (十二)被警告后仍跟跑;

  (十三)被警告后仍进行语言交流;

  (十四)同跑;

  (十五)使用使用其它交通工具;

  (十六)进入或穿过禁区;

  (十七)通过地图上表示为不能通行的特征;

  (十八)没有沿着标记线路行进;

  (十九)使用禁用的辅助设备;

  (二十)乱吹报警口哨;

  (二十一)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变更接力赛或团队赛运动员;

  (二十二)接力赛中不按规定的棒次顺序交接,或变更运动员棒次没有向成统裁判长报告;

  (二十三)整场比赛尚未结束,完成比赛后再次进入赛场;

  (二十四)通过终点后没有上交地图或没有在成统处录入成绩;

  (二十五)不认真参加比赛;

  (二十六)有意妨碍他人比赛;

  (二十七)其它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二十八)严重违反环保指南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及下一场或后续若干场比赛资格。

  (一)经最后确认,运动员将参加某项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如在上一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运动员或随队官员没有向总裁判长递交放弃后续比赛的申请,即视为已最后确认将参加后续比赛);

  (二)中途退出比赛,未到成统处报到(读取检查卡信息);

  (三)中途退出比赛没有上交地图;

  (四)在场地中交换地图或检查卡;

  (五)替跑和被替跑;

  (六)蓄意破坏、改动、移动、拿走检查点器材;

  (七)其它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况,取消所有场次比赛资格。

  (一)违反参赛规定;

  (二)个人报名信息混乱,前后矛盾。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取消代表队比赛资格。

  (一)在当场比赛中有2名以上(含2名)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

  (二)代表队官员或没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擅自进入赛场;

  (三)经警告和通报后,再次在完成比赛,离开终点区前未到竞赛中心签到;

  (四)对将重复使用的比赛场地,在第一次使用时其运动员没有交回该比赛场地地图。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代表队有成员在赛前勘察过比赛场地,取消该队所有场次比赛资格。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对教练员禁赛。

  (一)在国际赛事中,有损国家形象;

  (二)组织运动员提前勘察赛场;

  (三)一场比赛中有3名运动员接受同队队员帮助或帮助同队队员。

  第二十八章 抗 议

  第二百八十四条 随队官员或运动员可对违反规则或组织方指令的行为提出抗议。

  第二百八十五条 抗议应以口头形式尽快向裁判长提出。由裁判长对抗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应尽快通知抗议方。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如果运动员的抗议在比赛开始前尚没有得到解决,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其所有有关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成绩,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1小时内提出。组委会应确保所有成绩的宣告时间被记录下来。

  第二百八十八条 抗议截止后,裁判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判长报告抗议及抗议裁决情况。

  第二十九章 申 诉

  第二百八十九条 随队官员和运动员可对总裁判长作出的抗议裁决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

  第二百九十条 申诉应在裁判长宣布裁决结果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委员会。

  第二百九十一条 申诉时应交纳500元人民币,如果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第二百九十二条 赛前应公布受理申诉的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 仲 裁

  第二百九十三条 A类、B类赛事应任命一个仲裁委员会(或仲裁组)来对抗议进行裁决。

  第二百九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一人为秘书。仲裁委员会成员由组委会确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 仲裁机构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二百九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抗议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百九十七条 仲裁委员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联的代表队问题的讨论。

  第二百九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如有新的确切证据,且产生新的裁决仍有实际意义,应考虑重新进行裁决。

  第三百条 组织方应遵从仲裁机构的决议。

  第三百零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则规定的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赛事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或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者,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章 上 诉

  第三百零二条 如仲裁委员会尚未成立或者比赛结束仲裁委员会已经解散,代表队可对违反规则和竞赛规程的行为上诉。

  第三百零三条 上诉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递交赛事主办机构。

  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时不用交纳费用。

  第三百零五条 对上诉所做出的决议是最终决议。

  第三十二章 官 员

  第三百零六条 举办赛事应由组委会或竞赛委员会指派竞赛主任,负责比赛的技术组织。

  第三百零七条 举办A类赛事,应由中国定协指派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制图员和部分裁判员。

  举办B类赛事,由主办方指派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制图员和部分裁判员。如果要求中国定协为获奖运动员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应由中国定协指派赛事监督。

  第三百零八条 由中国定协或主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是中国定协或主办方委派到承办方的官方代表,从属于中国定协或主办方,并与中国定协项目主管或主办方项目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三百零九条 承办方应指派一名独立的赛事监督作为助理协助赛事监督的工作。如中国定协或主办方没有为赛事指派赛事监督,承办方指派的赛事监将兼任中国定协或主办方的赛事监督。承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不必来自当地。

  第三百一十条 竞赛主任与赛事监督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该项计划完成并与赛事监督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竞赛主任应指挥工作人员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第三百一十一条 赛事监督应对保证赛事组织的公平性及与规则的一致性负责。如赛事监督认为为满足赛事的需要有必要对规则进行修改,可要求修改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赛事监督应与组织方密切协作,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发送中国定协、主办方及可能参赛单位的官方信息,都应得到赛事监督的认可。

  第三百一十三条 赛事监督一旦发现任何违规的情况,或可能发生违规的情况,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有必要,赛事监督可要求组织者取消某场比赛甚至赛事。

  第三百一十四条 赛事监督应进行必要次数的监督性考察。考察计划应与指派机构和承办方取得一致。考察完毕后,应立即发送一份简明的书面报告给指派机构,并送一副本给承办方。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为了让组织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必须的准备和完善,赛事监督至少应在比赛开始两周前完成所有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三百一十六条 赛事监督应为总裁判长和裁判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百一十七条 赛事监督应负责以下基本任务。

  (一)考查、评估比赛场地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二)评估赛事可能带来的环保问题和环保方案。

  (三)批准比赛地点和比赛区域;

  (四)考察承办方的赛事筹备工作,评估食宿、交通、日程、预算安排,以及训练可行性;

  (五)检查地图质量,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六)检查起点、终点、接力交接区的位置、设置和组织方案是否适当;

  (七)评估线路设计质量,包括:

  1. 是否与规则及其附录的要求一致;

  2.线路的安全性,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危险的位置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3.线路的公平性的,特别是地图细节的质量对公平性的影响;

  4.难度、检查点位置、检查点器材、检查点说明是否适当;

  5.线路的环保性,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得到适当的保护。

  (八)对线路设计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九)批准线路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线路设计员应根据规则及其附录设计线路,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对地图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正;

  (二)制定起点区、终点区和交接区设置方案和组织方案;

  (三)制定赛场安全警示方案和环保警示方案。

  (四)印制比赛地图和线路;

  (五)线路的保密性;

  (六)准备检查点说明表;

  (七)确保检查点及其器材在赛场中被放置在正确的位置;

  (八)确保水站被设置在正确的位置;

  (九)确保起点区、终点区和交接区设置和组织方案得到正确实施;

  (十)确保赛场安全警示方案和环保警示方案得到正确实施。

  (十一)尽量减少线路对环境的影响;

  (十二)带领获得授权的媒体代表进入赛场进行媒体报导。

  第三百一十九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指派1名安全监督和一定数量的安全助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评估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环保问题;

  (二)制定赛事安全保障方案和环保方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急救;

  (四)保证在运动员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六)检查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七)监督安全方案的执行;

  (八)监督环保方案的执行;

  (九)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百二十条 安全监督和安全助理应佩戴绿色袖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总裁判长领导全部比赛裁判工作,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应为总裁判长配备2-3名副总裁判长。

  第三百二十二条 应分别任命起点、终点、场地和成统裁判长、竞赛秘书和宣告员。

  第三百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应为裁判长配备适当数量的副裁判长。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统一着装,佩戴职务和技术等级胸牌。

  第三百二十四条 应为裁判长配备适当数量的裁判员。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职务和技术等级胸牌。

  第三百二十五条 应为竞赛秘书配备适当数量的秘书助理,竞赛秘书和助理应佩戴职务胸牌。

  第三百二十六条 总裁判长是赛事中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的最高执行人和最终解释者,对规则和规程中没有明文规定而难以处理的问题,由总裁长做最后的裁决。总裁判长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制定赛事裁判工作计划;

  (二)组织全体裁判员学习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统一对规则条文的理解;

  (三)监督出发顺序抽签;

  (四)主持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五)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裁判组工作,控制比赛进程;

  (六)处理比赛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七)批准比赛成绩和宣布比赛成绩。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裁判长应确保规则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在比赛中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规则和有关技术规范未作明文规定的问题。

  第三百二十八条 裁判长应对比赛中出现的情况作出裁决。有权对违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裁判长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填入违规记录卡。

  第三百二十九条 除规则中明确的职责外,裁判长应明确裁判员的职责。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

  第三百三十条 起点裁判长负责组织起点区的裁判工作,带领起点组裁判员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 按线路设计员的方案布置起点区和交接区;

  (二) 组织运动员和运动队官员签到进入隔离区,阻止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隔离区;

  (三) 根据出发程序和出发顺序组织运动员检录、进入就位区就位和待发区待发;

  (四) 组织运动员出发;

  (五) 控制隔离区人员的流动,保证运动员得到良好的休息和进行不受干扰的准备活动;

  (六) 提前一天根据参赛运动员的组别和数量准备比赛地图。

  第三百三十一条 签到裁判员应确保只有在签到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且没有签到的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才能进入隔离区,阻止禁止带入隔离区的物品进入隔离区。

  第三百三, 十二条 检录员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隔离区)到出发区的通行,以确保检录后的运动员按预定的时间到达就位区。

  检录裁判员确保运动员着装符合要求,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出发批次表)一致,阻止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就位区。

  第三百三十三条 序道员与检录裁判员配合,引导运动员在就位区就位。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场地裁判长负责组织赛场的裁判工作,带领场地裁判组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与线路设计员密切配合,在赛前准确完成检查点和检查点器材的布置;

  (二)保证检查点和检查点器材的安全性;

  (三)检查、处理或阻止赛场中的违规行为;

  (四)安置中途退出比赛的运动员;

  (四)组织搜寻迷失的运动员;

  (五)与安全监督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赛场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百三十五条 固定位置检查员应站在可能诱导运动员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特征的关键性位置提醒运动员。

  第三百三十六条 流动检查员应沿易观察比赛的线路循环或往返移动:

  (一)制止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特征的行为;

  (二)制止危险行为;

  (三)记录违规情况。

  第三百三十七条 检查员无权作出裁决,对严重违规的情况,应立即向副裁判长报告,由副裁判长作出裁决。

  第三百三十八条 看点员应着不醒目服装,保持沉默,处在不会为运动员接近检查点提供帮助的位置。看点员应注意观察检查点附近的运动员,记录交换地图和交换检查卡等严重违规的行为,制止可能危及运动员安全的行为。

  第三百三十九条 终点裁判长负责组织终点区的裁判工作,带领终点裁判组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按线路设计员的方案布置终点区;

  (二)保证沿着必经线路跑向终点的运动员顺利冲过终点线;

  (三)回收地图;

  (四)检查检查卡和号码布;

  (五)判定并记录集体出发的运动员到达终点的顺序和名次;

  (六)在接力赛中预报即将完成比赛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号码或代表队。

  (七)控制终点区的秩序,保证观众和媒体的利益。

  第三百四十条 成统裁判长负责组织编排和成绩统计工作,带领成统裁判组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录入与变更运动员信息;

  (二)分发号码布和检查卡;

  (三)编排出发顺序;

  (四)准备签到表、检录表;

  (五)处理接力赛、团队赛运动员临场变更;

  (六)录入运动员成绩、打印成绩条;

  (七)统计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数据;

  (八)公布即时成绩;

  (九)确定最终成绩、名次并报总裁判长批准;

  (十)准备成绩表;

  (十一)统计团体成绩。

  第三百四十一条 竞赛秘书负责组织竞赛中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发布等信息管理工作,带领助理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负责竞赛中心的管理;

  (二)统计汇总运动员签到、检录、出发情况及完成比赛、放弃比赛情况;

  (三)收集整理裁判长违规记录和裁决记录交总裁判长,并同时将一份副本交成统裁判长;

  (四)收集整理即时成绩、最终成绩和名次并交宣告员及时宣告;

  (五)收集整理竞赛最终成绩、名次和成绩表交获得授权的单位或机构、并在赛事中心、运动员住宿地和官方网站公告;

  (六)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评选;

  (七)起草和发布与比赛相关通知和通告;

  (八)为裁判员提供后勤保障。

  (九)协助组织现场发奖;

  第三百四十二条 宣告员是信息提供员,负责向观众、运动员和官员提供适时的信息,激发兴趣和热情。如有必要,应配备1名或多名助理。宣告员的工作重点如下:

  (一)在百米定向开始前介绍运动员;

  (二)介绍到达最后一个检查点,即将冲刺的运动员;

  (三)介绍到达观赏检查点的运动员;

  (四)介绍正在冲刺的运动员;

  (五)适时介绍定向运动基本知识;

  (六)以一定的频率宣告即时成绩。

  第三十三章 赛 事 总 结

  第三百四十三条 组织方最迟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举办方递交一份简短的赛事总结、两套带有详细比赛线路资料的地图和一份完整的成绩册。

  第三百四十四条 赛事监督应在赛事结束后4周内向派出机构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赛事主要特色,赛事安全、规则执行、公平竞赛况、申诉和抗议的详细情况,改进赛事组织和完善规则的建议。

  第三百四十五条 线路设计员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赛事监督和派出机构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与线路设计有关的赛事特色、线路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三百四十六条 安全监督员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赛事监督和派出机构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与安全相关的赛事特色、赛事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三百四十七条 总裁判长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主办单位、相应规格的定向协会裁判委员会、赛事监督递交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赛事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单位、日期、项目、组别;

  (二)参赛单位、运动员报名和实际参赛人数;

  (三)比赛场地简况;

  (四)气候情况;

  (五)规则执行情况,包括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和偏离规则的情况;

  (六)违规情况;

  (七)比赛成绩;

  (八)赛事主要特色;

  (九)申诉和抗议的详细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十一)改进赛事组织和完善规则的建议等。

  第三百四十八条 裁判长(场地指挥长、竞赛秘书、宣告员)应在赛事结束后2周内向总裁判长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特色、规则执行情况,违规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章 广 告 和 赞助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得有香烟及烈性酒广告。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官方正式仪式中,代表队成员着装上的广告不能超过300平方厘米。

  第三百五十一条 号码布上只能出现一个赞助商。最多可有两个号码布赞助商,一个男子项目和一个女子项目。

  第三百五十二条 出现在号码布号码(数字)四周的标记不得有数字,******不超过8厘米,不得影响号码的整体可读性。

  第三百五十三条 除号码布外,参赛者服装和装备上的广告数量没有限制。

  第三十五章 媒 体 服 务

  第三百五十四条 组织方应向媒体代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百五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平性的前提下,组织方应尽可能为媒体代表提供更多的服务,包括:

  (一)秩序册、通知和通告、重点运动员信息等;

  (二)参加模拟赛的机会;

  (三)终点区中良好的工作空间;

  (四)第二天比赛的出发批次表;

  (五)比赛成绩单和带有线路的地图、以及重点运动员的线路选择等。

  第三百五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平性的前提下,组织方应努力扩大媒体的覆盖面。

  第三十六章 附 则

  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国定协对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定协1992年*月*日发布的《中国定向运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定向协会2008年10月7日发布)

  附录一:莱比尼茨宣言

  我们,所有出席2000年8月4日澳地利莱比尼茨第20届国际定联代表大会的成员,在此共同宣告:

  进一步在更多的地区和人群中推广定向运动对提升定向运动的形象,使定向运动进入奥林匹克运动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主要手段如下:

  一、为运动员、政府官员、媒体、观众、赞助商和合作伙伴组织具有吸引力和激动人心的高质量赛事。

  二、使国际定联赛事对电视和互联网富有吸引力。

  我们的目标是:

  一、靠近有人的区域组织赛事以增加定向运动的可见性;

  二、更加注重器材的设计和质量以使竞赛中心更具吸引力;

  三、将起点和终点都放在竞赛中心以增加竞赛中心的气氛和激动人心的场面

  四、确保赛事能为制作令人刺激的体育节目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以增加电视及其他媒体的覆盖率;

  五、改进媒体服务以更好地适应媒体代表的需要(包括:通讯和交通工具、在起点、终点和森林中采访运动员的权力、适时的信息反馈、食物和饮料等)

  六、进一步关注增进赞助商、合作伙伴与国际定联赛事的联系。

  我们,所有国际定联的成员,要求未来的国际定联赛事组织者必须考虑以上策略。

  附录二:线路设计原则

  目 录

  第一章 导言

  一、目的

  二、应用

  第二单 基本原则

  一、定向运动的定义

  二、线路设计的目标

  三、线路设计金规

  第三章 线路

  一、地形

  二、线路的定义

  三、起点

  四、路段

  五、检查点

  六、终点

  七、读图要素

  八、线路选择

  九、难度

  十、竞赛类型

  十一、线路设计员的目标

  第四章 线路设计员

  第一章 导 言

  一、目的

  制定线路设计原则的目的在于为徒步定向运动竞赛的线路设计确定一个共同标准,以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维护定向运动的独特性。

  二、应用

  所有国际徒步定向运动赛事的线路设计必须遵循本原则。本原则也是其它竞技性定向运动赛事线路设计的指导纲要。术语“定向运动”已被广泛地用来特指“徒步定向运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一、定向运动的定义

  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到访若干标识在实地中的点——检查点的体育运动。徒步定向运动可以用“在奔跑中导航”刻画其特征。

  二、线路设计的目标

  线路设计的目标是,根据运动员的预计能力设计恰当的的线路。比赛结果必须反映运动员的技能和体能水平。

  三、线路设计金规

  线路设计员应牢记以下原则:

  (一)定向运动在奔跑中导航的独特性;

  (二)公平竞赛;

  (三)运动员的乐趣;

  (四)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环境;

  (五)媒体和观众的需要。

  (一)独特性

  每项体育运动都有其独特性。定向运动的独特性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找出并沿着******线路通过未知地带,需要准确读图、线路评估、指北针操作、在压力下集中、快速决策、在自然地形中奔跑等技能。

  (二)公平

  公平是竞技体育的基本要求。线路设计和布置的每一步都应非常谨慎,否则运气可能轻易地成为竞赛的重要因素。线路设计员应考虑所有的这类因素,以确保竞赛公平,所有运动员在线路各部分面临的条件相同。

  (三)运动员的乐趣

  为运动员提供满意的线路才能促进定向运动的普及。因此,仔细设计线路,确保线路长度、技术难度、检查点设置及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等方面的适宜性是必要的。这一方面尤为重要的是每条线路适合将采用它的运动员。

  (四)野生动植物与环境

  环境是敏感的,野生动植物可能受到干扰,土地和植被可能因过度使用而破坏。环境也包括赛区内的居民、围墙、栅栏、耕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等。通常都可能找到避免干扰大多数敏感区的无损方法。经验和研究已经表明: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和适当的线路设计,即使大型赛事也能在环境敏感区举行,而不会造成对环境的永久性破坏。特别重要的是,线路设计者要保证已获得所选场地的使用权,场地中所有敏感区已被预先发现。

  (五)媒体与观众

  展现定向运动的良好形象是线路设计员永恒的目标。在不影响公平竞赛的前提下,线路设计员应尽可能为观众和媒体提供近距离接触比赛的机会。

  第三章 线路

  一、地形

  为公平竞赛,应对地形进行选择。为维护定向运动的独特性,赛区应适合奔跑和测试运动员的定向技能。

  二、线路的定义

  定向比赛的线路由在实地中及地图上定义了准确位置的起点、检查点和终点来定义。两个点之间是运动员应导航行进的路段。

  三、起点

  起点区应做如下安排:

  (一)有一个热身区;

  (二)待发运动员不能看到已出发运动员的线路选择。

  实地中第一个路段的开始点用没打卡器的点标旗标示,在地图上用三角形表示。从起点开始,运动员就应面临定向问题。

  四、路段

  (一)好路段

  路段是线路最重要的要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线路的质量。

  好路段向运动员提出有趣的读图问题,引导他们选择各自的线路通过好地形。

  同一条线路应提供不同类型的路段,一些强调读图,另一些包含更多的易奔跑的线路选择,也应有长度和难度的变化,以迫使运动员运用各种定向技术和速度定向。线路设计员也应尽量为前后相连的路段安排方向变化,迫使运动员不断改变方位。

  线路最好有几个由短路段连接起来的好路段,而不是大量长度相近的低质量路段。短路段用来提升好路段的质量。

  (二)路段的公平性

  所有路段都不应包含有这样的线路选择——运动员在比赛中不能通过地图预见选择的优缺点。

  应避免鼓励运动员穿越禁区和危险区的路段。

  五、检查点

  (一)检查点位置

  检查点在实地定位在地图上标示的特征处。如指定到访顺序,运动员应按规定顺序,沿自己选择的线路到访检查点。这要求仔细设计与核查检查点位置以确保竞赛的公平性。

  尤为重要的是地图准确表示检查点附近的特征、所有可能接近检查点的方向和距离。

  如地图上没有其他辅助特征,检查点不能定位在那些在近处才能看得见的小特征上。

  检查点应定位在那些从不同方向跑向检查点的运动员能根据地图或检查点说明确定点标旗的可见性的位置。

  (二)检查点的作用

  检查点的主要作用是标记一个路段开始和结束。

  有时检查点被用于其他特别的目的,如引导运动员绕过禁区或危险区。

  检查点也可用作饮水站、媒体人员报道点和观众观赏点。

  (三)点标旗

  检查点器材必须符合规则的规定。

  点标旗应尽可能这样设置:运动员一到达所描述的检查点特征就能立刻看它。为公平起见,无论是否有运动员在检查点位置,检查点的可见性应该相同。点标旗决不能隐藏起来——运动员到达检查点时应不用搜索它。

  (四)检查点位置的公平性

  仔细选择检查点位置,特别是避免“尾随效应”——离开检查点的运动员可能引导后面的运动员到达检查点。

  (五)检查点距离

  不同线路间的检查点靠得太近可能误导那些原本正确定向,向目标检查点行进的运动员。根据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此外,在地图比例尺为1:10000或1:15000赛区中,只有检查点特征在实地和地图上均明显不同时,两个检查点间的距离才可小于60米。

  (六)检查点说明

  检查点与检查点特征间的位置关系用检查点说明规定。实地中确切的检查点特征和地图上标示的检查点必须明白无误。一般情况下,不能用国际检查点符号简明定义的检查点是不合适的,应当避免。

  六、终点

  通往终点的线路至少最后一部分应是一段必经的标记线路。

  七、读图要素

  一条好的线路,运动员在整个赛程中都不得不集中于定向行进。除非可提供特别好的线路选择,应避免行进中不要求读图或注意力的区域